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邵燕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燕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燕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同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六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45、446、447號、102年度簡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5所示之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45、446、447號判決,而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皆係受刑人於上揭判決確定日(102年5月14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固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45、446、4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六罪應定執行刑,前揭犯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即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六罪,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施用第二級毒品(安毒)│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 │ │ │金新臺幣1000元折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一日│ ├────────┼──────────┼──────────┼──────────┤ │ 犯 罪 日 期 │98.07.13某時 │98.07.14,01:03回溯 │99.07.01,13:00至 │ │ │ │96小時內某時 │14:00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緝│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緝│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8號 │字第278號 │21999號 │ ├───┬────┼──────────┼──────────┼──────────┤ │最 後│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445、 │102年度簡字第445、 │102年度簡字第445、 │ │ 暨 │ │446、447號判決 │446、447號判決 │446、447號判決 │ │ ├────┼──────────┼──────────┼──────────┤ │確 定│判決日期│102.04.23 │102.04.23 │102.04.23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2.05.14 │102.05.14 │102.05.14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施用第二級毒品(安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安毒)│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 │ │ │金新臺幣1000元折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一日│ ├────────┼──────────┼──────────┼──────────┤ │ 犯 罪 日 期 │99.07.01,19:05回溯 │99.10.13,02:00回溯 │101.12.27 │ │ │96小時內某時 │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21999號 │字第761號 │字第804號 │ ├───┬────┼──────────┼──────────┼──────────┤ │最 後│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445、 │102年度簡字第445、 │102年度簡字第2277號 │ │ 暨 │ │446、447號判決 │446、447號判決 │判決 │ │ ├────┼──────────┼──────────┼──────────┤ │確 定│判決日期│102.04.23 │102.04.23 │102.05.30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2.05.14 │102.05.14 │102.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