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4145號、第4582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程珮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育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育誠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年8月2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7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4「犯罪態樣」欄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次之犯行。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4「查獲情形」欄所示時、地查獲之,並均經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揭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犯罪態樣 │ 查獲情形 │ 主文 │ ├──┼───────────┼──────────┼───────────┤ │1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於104年8月4日凌晨0時│張育誠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5 分許,在高雄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年8月1日23時30分許,在│區○○○路○○巷○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其位於高雄市○○區○○│,為警執行搜索時在場│算壹日。 │ │ │街○號住處內,以將甲基│,並經其同意採其尿液│ │ │ │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 │ │ │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可待因及安非他命、│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1次。 │。 │ │ ├──┼───────────┤ ├───────────┤ │2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張育誠施用第一級毒品,│ │ │因之犯意,於104年7月31│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日某時許,在其上開同一│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 │算壹日。 │ │ │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 │ │ │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1次。 │ │ │ ├──┼───────────┼──────────┼───────────┤ │3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嗣於104年8月16日18時│張育誠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45分許,在高雄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年8 月13日23時許,在其│區○○○路○巷0之0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上開同一住處內,以將甲│為警盤查,發覺其係列│算壹日。 │ │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管毒品調驗人口,經其│ │ │ │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 │ │ │命1次。 │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他命陽性反應。 ├───────────┤ │4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張育誠施用第一級毒品,│ │ │因之犯意,於104年8月12│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日之某時許,在其上開同│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一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 │算壹日。 │ │ │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 │ │ │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1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