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政忠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保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訴字第276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4196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郭保兒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郭保兒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3 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1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竊盜、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99年度審簡字第1110號、99年度易字第481 號、99年度審簡字第3343號、99年度審簡字第392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5 月、8 月、8 月、8 月、6 月、4 月、4 月、4月、3 月、3 月、3 月、3 月、3 月、3 月、6 月確定,上開17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103 年2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7 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詎猶不知警惕,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擅自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9 月10日某時許,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前鎮區○○街00○0 號租屋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3 年9 月11日下午5 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議會北路與協利街口,為警查獲其持有失竊之汽車電瓶(竊盜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於警方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時,因毒癮發作要求停止製作筆錄,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得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黃政忠

    書記官 林惟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