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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明呈王宗羿楊書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蔡侑錡
兼受判決人
7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被告
黃棟
即受判決人

      蔡正茂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81年度自訴字第238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因本院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玆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另增補「附件」部分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文字若有前揭情形,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亦應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部分關於聲請再審意旨,業已載明引用刑事再審狀所載,惟漏未檢附刑事再審狀,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而有補充之必要,依前述說明,自應增補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