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自訴人
- 蔡侑錡
- 兼受判決人
- 7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被告
- 黃棟
- 即受判決人
蔡正茂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81年度自訴字第238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因本院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玆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另增補「附件」部分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文字若有前揭情形,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亦應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部分關於聲請再審意旨,業已載明引用刑事再審狀所載,惟漏未檢附刑事再審狀,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而有補充之必要,依前述說明,自應增補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