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郁邦
- 選任辯護人
- 康鈺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康進益律師
- 被告
- 蘇垣齊
- 指定辯護人
- 陳聰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時間」欄內關於「104年3月30日11時40分許」均更正為「104年3月30日夜間11時40分許」
(公訴人漏載夜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時間」欄內關於「104年3月30日11時40分許」,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 「104年3月30日夜間11時40分許(公訴人漏載夜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