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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24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324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書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461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4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沈書維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書維領有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其於民國103 年2月6日上午11時30分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前開車輛),並將該車停放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前,本應注意汽車停車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開啟駕駛座之車門,適有劉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華榮路由北向南行駛經過前開車輛,突見沈書維開啟車門,為閃避車門而行車不穩倒地,因此受有左顴骨弓骨折、左臉撕裂傷及右手撕裂傷等傷害。沈書維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向據報到現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但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上開事實,業經告訴人劉OO於警詢及偵訊證述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一卷〉第5至6頁;103年度偵字第19010號卷〈下稱偵卷〉第6至7頁;103 年度偵緝字第1461號卷〈下稱偵緝卷〉第19至20頁),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現場照片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見警一卷第21、25至33、36至39頁及偵緝卷第24頁),復據被告坦認上情不諱(見本院審交易卷第24頁),足證其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8頁),對於上開規定自應知悉及確實遵守,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可參(見警一卷第26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駕駛前開車輛臨時停車,竟貿然開啟車門,肇致本件事故,其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顯有過失甚明。又本件經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本件車禍肇事責任,結果亦認:被告開啟車門時,未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為肇事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原因,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見偵緝第24頁反面)。復告訴人係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前開傷勢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且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員警供承肇事犯罪,有上開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36頁),是其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犯罪行為人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上開犯行,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未注意其他車輛即貿然開啟車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誠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因賠償金額差異過大而尚未和解(告訴人要求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被告僅願意給付3 萬元,見本院審交易卷第24頁),暨告訴人所受傷勢尚非甚為嚴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24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