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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震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250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千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4504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啟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千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貳點肆參參公克,檢驗後淨重貳點肆貳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千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2078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2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33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毒品、強盜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審簡字第5572號、第5573號、98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月、2月、4年及6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9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於101年11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管束,甫於103年5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年9月13日18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成功北路某加油站廁所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9月13日19時50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嘉興橋,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2.433公克,檢驗後淨重2.429公克,含包裝袋1只),並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2.433公克,檢驗後淨重2.429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審易卷第22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張 震

    書記官 黃盈菁

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前開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0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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