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6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6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景股
被告
賴松茂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136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47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松茂與藍陳滿招係鄰居關係,緣被告賴松茂因不滿藍陳滿招長期在其門前排放廢水,因而生有嫌隙。被告賴松茂竟分別基於毀損及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7時許,在高雄市○○區○○里○○○0號即藍陳滿招之住所一樓屋頂,將屬藍陳滿招所有之熱水器太陽能面板打破,復持該木棍打傷藍陳滿招之背部,致藍陳滿招受有背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分別依同法第357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藍陳滿招業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4年1月2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故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6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