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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葉文博蔡書瑜曾建豪

原告
林○秦
被告
李○正 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4 年度簡字第3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5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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