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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23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保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505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保兒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保兒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下午3 時36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機車停車場,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竊盜犯意,先徒手打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竊取黃重益所有置放於置物箱內之白色三星手機2 支(1支型號S3,另1 支型號不詳)、身分證、機車駕照、郵局提款卡各1 張,再徒手打開上開機車旁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竊取吳俊傑所有置放於置物箱內之不詳之黃色物品1 個(據吳俊傑表示不復記憶為何物品),得手後騎乘其所有之上開車號000-000 重型機車離去。嗣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保兒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易卷第2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重益、吳俊傑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5 頁至第9 頁);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 片及翻拍照片17張、車籍查詢資料(車號000-000 號)1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頁至第17頁、第21頁),從而,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本件2 次竊取犯行,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屬法律上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普通竊盜罪處斷,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然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有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判例要旨可參,是縱然本件被告之2 個竊盜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惟所侵害法益並非同一,自不符接續犯之概念,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於99年間,因竊盜、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99年度審簡字第1110號、99年度易字第481 號、99年度審簡字第3343號、99年度審簡字第392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5 月、8 月、8 月、8 月、6 月、4 月、4 月、4 月、3 月、3 月、3 月、3 月、3 月、3 月、6月確定,上開17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103 年2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7 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而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觀念,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3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