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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2898 號

日期 70 年 06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被告於竊取第一張空白支票後,非但已予偽造,並經持以行使,其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業已完成,嗣因李某發覺支票印鑑模糊,交還被告予以撕毀丟棄,於一星期後,又再竊取第二張空白支票,另行偽造行使,應已侵害兩個社會法益,自屬兩個單一之犯罪,兩者之間,殊無接續關係之可言。原判決就此兩個單一之犯罪,依接續關係,論以一罪,其法律見解,自屬可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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