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30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0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鈺琳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5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鈺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號,含彈匣壹個)、小鋼珠柒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許鈺琳於民國104 年1 月4 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8 卡拉OK店」內,因不滿該卡拉OK店長陳美欗未給付其女友應獲得之服務費報酬,而與陳美欗發生爭執,遂基於恐嚇陳美欗與在場之卡拉OK店員工劉仁中之犯意,持1 把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指向陳美欗及劉仁中,恫稱:「人不要做得太過份,不要看我們好欺負就得寸進尺,適可而止就好」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美欗、劉仁中,使陳美欗、劉仁中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警經據報到場處理,許鈺琳即交出前述空氣槍1 把(含彈匣1 個)、小鋼珠7 顆予警查扣,而始悉上情。

二、認定上述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許鈺琳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美欗、劉仁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扣案之上開空氣槍1 把、彈匣1 個、小鋼珠7 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3 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現場照片暨證物照片8 張。

三、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刑法第305 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及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所持有之上開空氣手槍1 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鑑定結果認係發射動能甚微,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此有前開鑑定書在卷可參,惟參以扣案之空氣槍照片,一般人單就該槍外觀觀之,無從得知該槍枝不具殺傷力,在此情形下,如遭被告以上開空氣槍及持槍指向、比劃動作、言詞恫嚇,當心生恐懼,至為灼然。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爰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催討債務無著而心生不滿,竟不思以理性之方式解決爭議,率然持外表貌似真槍之空氣槍恫嚇告訴人等,致其心生畏懼、惶惶不安,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誠不諱,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之上開空氣槍1 把(含彈匣1 個)、小鋼珠7 顆,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恐嚇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3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