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昇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昇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昇男因所犯如附表所列4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28、2483號,附表案號誤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應予補充更正),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昇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