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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9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9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徐永來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1年度執字第500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永來(下稱受刑人)前於民國81年間因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下稱甲案),於89年4 月2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再犯竊盜、毀損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24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拘役50日,又竊盜部分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554 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嗣甲案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 年8 月10日,與乙案接續執行,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又10日、拘役50日,於91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98年3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上開乙案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拘役25日,詎本件指揮書並未因減刑裁定而換發指揮書,致受刑人執行全部刑期期滿,多執行有期徒刑5 月、拘役25日,乙案之執行指揮書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執字第5007號顯屬違法,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揆諸前開說明,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前揭條文規定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應係指檢察官就受刑人「現在」進行中之執行程序指揮有所不當之謂,受刑人自得依本條規定以為救濟,若係就業已執行完畢或更正前之執行程序者,自無從再以前揭法條規定聲明異議以為救濟至明。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7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上字第52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5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81年度訴字第1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前揭各罪經新北地院以82年度聲字第80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下稱甲案),受刑人於86年9 月25日入監執行,於89年4月20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然假釋期間再犯竊盜、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拘役50日,又竊盜部分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554 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嗣甲案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 年8 月10日,與乙案接續執行,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又10日、拘役50日,受刑人於91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於98年3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上開乙案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經本院於97年9 月19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拘役25日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該署97年度執減更字第3397號卷宗查核屬實,並有各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而受刑人聲明異議係針對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裁定所示刑期之檢察官指揮執行部分,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案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雖執以前詞聲明異議,然本件受刑人接續執行甲、乙二案,業於98年3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詳於前述,既已全部執行完畢,縱有其所執上情,受刑人仍無從再就已經執行完畢之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亦屬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對於已執行完畢之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9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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