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即
- 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期日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