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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期日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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