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宗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宗榮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民國)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施用第│有期徒刑7 月│103.7.16 │本院103 年度│103.11.28 │本院103 年度│103.11.28 │ │ │一級毒│ │ │審訴字第2084│ │審訴字第2084│ │ │ │品 │ │ │號 │ │號 │ │ ├─┼───┼──────┼─────┼──────┼─────┼──────┼─────┤ │ 2│施用第│有期徒刑3 月│103.7.16 │本院103 年度│103.11.28 │本院103 年度│103.11.28 │ │ │二級毒│,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2084│ │審訴字第2084│ │ │ │品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