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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榮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彬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彬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榮彬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3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規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3 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兼衡受刑人所犯前述3 罪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手法、侵害法益相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 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備註│
│號│        │            │            ├────────┬───────┼────────┬───────┤易科罰金│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之案件  │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103年7月12日│雄高分院103 年度│103年11月26日 │雄高分院103 年度│103年12月16日 │否      │    │
│  │級毒品  │            │            │上訴字第1079號  │              │上訴字第1079號  │              │        │    │
├─┼────┼──────┼──────┼────────┼───────┼────────┼───────┼────┤    │
│2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7月 │103年9月16日│高雄地院104 年度│104年2月13日  │高雄地院104 年度│104年3月10日  │否      │    │
│  │級毒品  │            │            │審訴字第30號    │              │審訴字第30號    │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7月 │103 年10月30│高雄地院104 年度│104年3月31日  │高雄地院104 年度│104年3月31日  │否      │    │
│  │級毒品  │            │日          │審訴字第306號   │              │審訴字第306 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7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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