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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智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執聲字第2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源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智源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5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7 月確定,附表編號4 、5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8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5所示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間,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5 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4 年2 月11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5 月10日 │ 103 年5 月11日 │ 103 年8 月6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762、4117號 │字第3762、4117號 │字第3762、4117號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最 後├────┼──────────┼──────────┼──────────┤│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8號││事實審│ │104 年度審訴字第2241│104 年度審訴字第2241│104 年度審訴字第2241││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 104 年2 月11日 │ 104 年2 月11日 │ 104 年2 月11日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8號││判 決│ │104 年度審訴字第2241│104 年度審訴字第2241│104 年度審訴字第2241││ │ │號 │號 │號 ││ ├────┼──────────┼──────────┼──────────┤│ │判 決│ 104 年2 月11日 │ 104 年2 月11日 │ 104 年2 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附表: │├────────┬──────────┬──────────┬──────────┤│ 編 號 │ 4 │ 5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11月11日 │ 104 年1 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8 、953 號 │字第118 、953 號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512 │103 年度審易字第512 │ ││事實審│ │、970 號 │、970 號 │ ││ ├────┼──────────┼──────────┼──────────┤│ │判決日期│ 104 年7 月15日 │ 104 年7 月15日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512 │103 年度審易字第512 │ ││判 決│ │、970 號 │、970 號 │ ││ ├────┼──────────┼──────────┼──────────┤│ │判 決│ 104 年7 月15日 │ 104 年7 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備 註│附表編號4 、5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8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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