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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65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唐照明林岳葳吳保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樂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於104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更正為「劉樂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一)第一行記載「被告劉榮輝」顯然有誤,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被告劉『樂』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6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