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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殷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執聲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殷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殷煌因所犯如附表所列2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殷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詐欺  │有期徒刑4 │102年10月 │本院103年 │104年2月9 │本院103年 │104年3月10│編號1已於 │
│  │      │月,如易科│30日(聲請│度易字第  │日        │度易字第  │日        │104年5月19│
│  │      │罰金,以新│書誤載為  │797號     │          │797號     │          │日易科罰金│
│  │      │臺幣1仟元 │102年10月 │          │          │          │          │執行完畢  │
│  │      │折算1日   │上旬至中旬│          │          │          │          │          │
│  │      │          │間某日)  │          │          │          │          │          │
│  │      │          │          │          │          │          │          │          │
├─┼───┼─────┼─────┼─────┼─────┼─────┼─────┤          │
│2 │詐欺  │有期徒刑4 │102年10月 │本院103年 │104年7月31│本院103年 │104年9月1 │          │
│  │      │月,如易科│30日(聲請│度易字第  │日        │度易字第  │日        │          │
│  │      │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831號     │          │831號     │          │          │
│  │      │臺幣1仟元 │2年9月27日│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0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