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婉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婉琇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婉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趙婉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4 │103年4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3年9月│高雄地院│103年10 │
│  │害防制│月,如易科│1日     │103年度毒 │103年度 │16日    │103年度 │月7日   │
│  │條例  │罰金,以新│        │偵字第1969│簡字第  │        │簡字第  │        │
│  │      │臺幣1千元 │        │號        │3039號  │        │3039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5 │103年3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3年12 │高雄地院│104年1月│
│  │害防制│月,如易科│6日     │103年度毒 │103年度 │月22日  │103年度 │13日    │
│  │條例  │罰金,以新│        │偵字第2263│簡字第  │        │簡字第  │        │
│  │      │臺幣1千元 │        │號        │4269號  │        │4269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