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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楊智守劉美香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郁邦
選任辯護人
康鈺靈律師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被告
蘇垣齊
指定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時間」欄內關於「104年3月30日11時40分許」均更正為「104年3月30日夜間11時40分許」

(公訴人漏載夜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時間」欄內關於「104年3月30日11時40分許」,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 「104年3月30日夜間11時40分許(公訴人漏載夜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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