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825號
第10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麗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802號、第1033號、第1131號、105 年度毒偵緝字
第47號、第48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
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刑
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文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麗珍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 「主文」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貳陸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陸肆公克)及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麗珍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60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2月2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4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6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1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犯罪態樣」欄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共計4次)。嗣經警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查獲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查獲各該次犯行,並於查獲如附表編號3、4所示犯行時,各扣得如附表編號3、4 「查獲情形」欄所示之物,而揭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4 「查獲情形」欄所示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30.5公克)經送檢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分析,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306.5公克)經送檢驗,其檢驗項目之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愷他命、海洛因、氟硝西泮、硝甲西泮,均未檢出毒品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05年3月4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383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5年2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209號)各1紙在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802號卷第15頁、第17頁),況被告此部分所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另經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02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卷第27頁),益徵上開扣案物均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自毋庸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犯罪態樣 │ 查獲情形 │ 主文 │ ├──┼────────┼───────┼──────────┤ │1 │於民國104年8月7 │嗣於104年8月日│黃麗珍施用第二級毒品│ │ │日12時許,在高雄│20時10分許,在│,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市○○街00號艾迪│高雄市前金區大│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亞旅館房間內,以│同二路145 號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為警盤查,發現│ │ │ │入玻璃球燒烤後吸│其係毒品列管人│ │ │ │食煙氣之方式,施│口,經採其尿液│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送驗,檢驗結果│ │ │ │安非他命1次。 │呈安非他命、甲│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反應,始悉上情│ │ │ │ │。 │ │ ├──┼────────┼───────┼──────────┤ │2 │於104年10月26 日│嗣於104年10 月│黃麗珍施用第二級毒品│ │ │之某時許,在其位│27日19時40分許│,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於高雄市三民區延│,在高雄市新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吉街63巷28號居所│區中正四路6 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內,以將甲基安非│前為警盤查,發│ │ │ │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現其係毒品列管│ │ │ │烤後吸食煙氣之方│人口,經採其尿│ │ │ │式,施用第二級毒│液送驗,檢驗結│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果呈安非他命、│ │ │ │次。 │甲基安非他命陽│ │ │ │ │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 ├──┼────────┼───────┼──────────┤ │3 │於104年12月31 日│嗣於104年12 月│黃麗珍施用第二級毒品│ │ │14時許,在其上開│31日15時許,經│,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同一居所內,以將│黃麗珍同意於其│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左開居所內執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玻璃球燒烤後吸食│搜索,當場扣得│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煙氣之方式,施用│上開施用所剩餘│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之第二級毒品甲│袋,驗前淨重零點貳陸│ │ │非他命1次。 │基安非他命1 包│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 │ │ │(驗前淨重0.26│貳陸肆公克)及殘留第│ │ │ │8 公克,驗餘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重0.264 公克)│之玻璃球吸食器貳支,│ │ │ │,及黃麗珍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 │ │ │供施用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所用之玻璃球吸│ │ │ │ │食器2 支(經檢│ │ │ │ │驗均有甲基安非│ │ │ │ │他命殘留),並│ │ │ │ │採其尿液送驗,│ │ │ │ │檢驗結果呈安非│ │ │ │ │他命、甲基安非│ │ │ │ │他命陽性反應。│ │ ├──┼────────┼───────┼──────────┤ │4 │於105年1月17日12│嗣因其另案遭通│黃麗珍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許,在其上開同│緝,於105年1月│,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一居所內,以將甲│17日13時50分許│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在左開地點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璃球燒烤後吸食煙│警緝獲,當場扣│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 │ │氣之方式,施用第│得黃麗珍所有供│個,均沒收之。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施用第二級毒品│ │ │ │他命1次。 │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用之玻璃球吸食│ │ │ │ │器2 個、疑似第│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1包(毛重230.5│ │ │ │ │公克)、疑似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毛│ │ │ │ │重為306.5 公克│ │ │ │ │),並採其尿液│ │ │ │ │送驗,檢驗結果│ │ │ │ │呈安非他命、甲│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反應,始悉上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