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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41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承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5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孟妤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卓孟妤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4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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