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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于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4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致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50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致翔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壹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曾致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14日凌晨2 時至3 時許,在高雄市大樹區九曲堂夜市附近之網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2,500 元之代價,購入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1.103公克),欲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之。嗣其於翌日(15日)凌晨1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因騎車未戴安全帽及逆向行駛而為警攔查,經員警徵得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上開毒品1 包,而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曾致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佐。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1.103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於105 年5 月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易字第7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1 年10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1 年11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知悉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非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於警詢時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惟修正後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僅係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等語,修正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純係法條文字修正,非屬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可。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1.103 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該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析離亦無實益,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至員警查獲本案時一併扣得之吸食器2 組、打火機1 個、盒子1 個及吸管2 支等物,均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于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1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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