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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雅鈴

上列受刑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雅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揆以上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註│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1月│103年6月18│臺灣高雄地│103.12.11 │同左      │103.12.11 │  │
│  │級毒品  │            │日        │方法院 103│          │          │          │  │
│  │        │            │          │年度審訴字│          │          │          │  │
│  │        │            │          │第1516號  │          │          │          │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 6月│103年6月18│臺灣高雄地│103.12.11 │同左      │103.12.11 │  │
│  │級毒品  │,如易科罰金│日        │方法院 103│          │          │          │  │
│  │        │,以新臺幣  │          │年度審訴字│          │          │          │  │
│  │        │1,000元折算1│          │第1516號  │          │          │          │  │
│  │        │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