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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宗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宗原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2 罪分別為竊盜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其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互異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民國,年├─────┬─────┼─────┬─────┤
│  │      │          │、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罪│有期徒刑3 │104.9.8   │本院105 年│105.8.19  │同左      │105.9.20  │
│  │      │月,如易科│          │度易字第  │          │          │          │
│  │      │罰金,以新│          │374號     │          │          │          │
│  │      │臺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2 │業務過│有期徒刑2 │104.5.11  │本院105 年│105.5.19  │同左      │105.9.30  │
│  │失傷害│月,如易科│          │度交簡字第│          │          │          │
│  │罪    │罰金,以新│          │2236號    │          │          │          │
│  │      │臺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0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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