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盈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執聲字第3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盈富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盈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聲請就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類型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類型相似,所為犯罪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之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7月 │ │ │ │折算1日 │ │ │ ├────────┼──────────┼──────────┼──────────┤ │ │103年12月17日下午2時│ │ │ │ 犯 罪 日 期 │56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104年05月28日 │ │ │ │小時內某時許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6號 │字第2576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7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28 │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7月30日 │ 104年09月30日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7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28 │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4年08月25日 │ 104年09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13541號 │第1620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