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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松檀林裕凱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8號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智良
被告
廖偉帆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被告
義務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被告
張簡彥佑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楊鳳城
選任辯護人
吳易修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梁惟翔

義務辯護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115號、105 年度偵字第14027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 017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11562 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及其原本,均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十一頁第⒉點被告廖偉帆部分,倒數第六行關於被告廖偉帆前案執行完畢之時間「103 年65月16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3 年6 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及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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