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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瑞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968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0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瑞麟於民國105年2月5日早上8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航運高修貨櫃場內,因細故與告訴人詹東澤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擠告訴人,使告訴人之背部撞擊停放於旁之曳引車,復又揮拳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背部擦傷之傷害。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5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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