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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紀璋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24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志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585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志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莊志信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嗣經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9 月9日因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完畢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詎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8 月14日14時25分許經警採尿時起回溯120 小時內(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某時,在高雄市某處公園,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8 月14日14時25分許前之某時,在高雄市鼓山區某處,因另案為警緝獲,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2 罪)、4 月(2 罪)確定、以99年度審訴字第4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以100 年度簡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上開各罪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103 年9 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陳紀璋

  書記官 李柏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5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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