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6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章倍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561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章倍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章倍嘉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93年3 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詎不知警惕,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104年8月25日9時許,在高雄市某工地,以捲入香菸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25)日19時10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182 巷前為警攔查,發覺其為毒品列管人口,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罪經接續執行,於103年12月30日假釋出監,至104年5月3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