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6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錦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7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錦儀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拾玖包(含包裝袋肆拾玖只,驗餘淨重共計参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黃錦儀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間某日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派出所後方之公園內,以新臺幣6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成」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9包(驗前共計淨重3.33公克,驗後淨重3.19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警方於105 年1 月31日10時1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錦儀位於高雄市前鎮區○○○路00巷00弄0 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被告持有上開海洛因49包、甲基安非他命4 包、斜口吸管1 支及玻璃球管吸食器1 組(黃錦儀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案偵結)等物扣案,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黃錦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扣案物照片6 張。

㈢扣案白色粉末49包經送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計3.19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在卷可佐。

三、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5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8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少、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案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貧寒(參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海洛因49包之毒品成分業經驗明無訛,已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9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述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扣押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斜口吸管1 支及玻璃球管吸食器1 組,雖為被告所有,惟難認與被告本案持有一級毒品犯行有何關聯,且已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爰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6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