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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雅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雅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陳雅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毒品│有期徒刑9 │102 年7 月23日│本院102 │102 年12月24│本院102 │102 年12月24│
│  │危害│月        │上午11時許(聲│年度審訴│日          │年度審訴│日          │
│  │防制│          │請書僅記載102 │字第2480│            │字第2480│            │
│  │條例│          │年7 月23日,予│號      │            │號      │            │
│  │    │          │以補充)      │        │            │        │            │
├─┼──┼─────┼───────┼────┼──────┼────┼──────┤
│2 │毒品│有期徒刑4 │102 年7 月21日│本院102 │102 年12月24│本院102 │102 年12月24│
│  │危害│月,如易科│中午某時許(聲│年度審訴│日          │年度審訴│日          │
│  │防制│罰金,以新│請書僅記載102 │字第2480│            │字第2480│            │
│  │條例│臺幣1000元│年7 月21日,予│號      │            │號      │            │
│  │    │折算1 日  │以補充)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