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雅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雅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陳雅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毒品│有期徒刑9 │102 年7 月23日│本院102 │102 年12月24│本院102 │102 年12月24│ │ │危害│月 │上午11時許(聲│年度審訴│日 │年度審訴│日 │ │ │防制│ │請書僅記載102 │字第2480│ │字第2480│ │ │ │條例│ │年7 月23日,予│號 │ │號 │ │ │ │ │ │以補充) │ │ │ │ │ ├─┼──┼─────┼───────┼────┼──────┼────┼──────┤ │2 │毒品│有期徒刑4 │102 年7 月21日│本院102 │102 年12月24│本院102 │102 年12月24│ │ │危害│月,如易科│中午某時許(聲│年度審訴│日 │年度審訴│日 │ │ │防制│罰金,以新│請書僅記載102 │字第2480│ │字第2480│ │ │ │條例│臺幣1000元│年7 月21日,予│號 │ │號 │ │ │ │ │折算1 日 │以補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