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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英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宗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同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見105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卷第3頁)附卷可稽,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固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有期徒刑6月,本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處有期徒刑│104年8月6 │本院104年 │104年12月 │本院104年 │105 年1 月│          │
│  │害防制│肆月,如易│日        │度審訴字第│16日      │度審訴字第│5 日      │          │
│  │條例  │科罰金,以│          │1840號    │          │1840號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處有期徒刑│104年8月2 │同      上│同      上│同      上│ 同     上│          │
│  │害防制│壹年。    │日        │          │          │          │          │          │
│  │條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4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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