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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仁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仁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仁彬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仁彬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徒刑,且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17日            │105 年4 月28日            │
├────────┼─────────────┼─────────────┤
│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下同)105 年度速│105 年度速偵字第2297號    │
│                │偵字第1496號              │                          │
├───┬────┼─────────────┼─────────────┤
│最後事│法    院│高雄地院                  │同左                      │
│實審及├────┼─────────────┼─────────────┤
│確定判│案    號│105 年度交簡字第1636號    │105 年度交簡字第2319號    │
│決    ├────┼─────────────┼─────────────┤
│      │判決日期│105 年4 月25日            │105 年5 月30日            │
│      ├────┼─────────────┼─────────────┤
│      │確定日期│105 年5 月17日            │105 年6 月21日            │
├───┴────┼─────────────┼─────────────┤
│備            註│105 年度執字第8323號(105 │105 年度執字第9322號(105 │
│                │年度執緝字第2217號)      │年度執緝字第221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1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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