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勉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勉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勉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 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編│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 │號│ │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備 註 │ │ │ │ │ │ │ (民國) │ │(民國) │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 年 │104 年10月│高雄地院105 │105 年4 月│同左 │105 年4 月│高雄地檢10│ │ │級毒品罪│ │31日 │年度審訴字第│12日 │ │12日 │5 年度執字│ │ │ │ │ │337號 │ │ │ │第7544號執│ │ │ │ │ │ │ │ │ │行中 │ ├─┼────┼────────┼─────┼──────┼─────┼─────┼─────┼─────┤ │2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 年 │104 年12月│高雄地院105 │105 年6 月│同左 │105 年6 月│ │ │ │級毒品罪│ │13日 │年度審訴字第│17日 │ │17日 │ │ │ │ │ │ │718號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