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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勉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勉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勉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 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編│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
│號│        │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備    註 │
│  │        │                │          │            │ (民國) │          │(民國)  │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 年    │104 年10月│高雄地院105 │105 年4 月│同左      │105 年4 月│高雄地檢10│
│  │級毒品罪│                │31日      │年度審訴字第│12日      │          │12日      │5 年度執字│
│  │        │                │          │337號       │          │          │          │第7544號執│
│  │        │                │          │            │          │          │          │行中      │
├─┼────┼────────┼─────┼──────┼─────┼─────┼─────┼─────┤
│2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 年    │104 年12月│高雄地院105 │105 年6 月│同左      │105 年6 月│          │
│  │級毒品罪│                │13日      │年度審訴字第│17日      │          │17日      │          │
│  │        │                │          │718號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8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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