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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盈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執聲字第3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盈富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盈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聲請就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類型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類型相似,所為犯罪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之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7月         │                    │
│                │折算1日             │                    │                    │
├────────┼──────────┼──────────┼──────────┤
│                │103年12月17日下午2時│                    │                    │
│ 犯  罪  日  期 │56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104年05月28日       │                    │
│                │小時內某時許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6號           │字第2576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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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7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28 │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7月30日    │   104年09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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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7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28 │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4年08月25日    │   104年09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13541號           │第1620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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