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峰銘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峰銘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峰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6月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佐,且本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5年8月10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得上訴第二審,故本案仍有確保審判及刑事執行之考量,並不能因具保而得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所為犯行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亦查無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示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被告應自105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