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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石家禎李爭春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啓峻
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蘇啟峻」均更正為「蘇啓峻」。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原記載「蘇啟峻」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蘇啟峻」均更正為「蘇啓峻」,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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