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岳冠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