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6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6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秋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3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秋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073號裁定觀察勒戒,於民國95年9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808號判刑確定,本次已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所稱「初犯」或「5 年後再犯」,依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564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以99年度審訴字第446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以100 年度訴字第235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9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下稱甲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78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確定,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316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95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於103 年12月1 日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乙案,後於104 年9 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乙案之假釋雖嗣經撤銷,惟甲案既已於103 年12月1 日執行完畢,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有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查獲及判刑確定之情形,其又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尚無遠離毒品之決心,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自稱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現在監執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282號
    被      告  謝秋霞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秋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5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毒偵字第399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
    1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其猶未戒絕毒品,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8月3日2
    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
    期間),在高雄市前鎮區后東路朋友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3日0時5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草
    衙路與中平路口,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復經其同意採尿送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秋霞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
    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嫌疑
    人尿液採證代碼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檢察官 洪瑞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68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