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佳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佳霖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佳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民國)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施用第│有期徒刑1 年│104.7.2 │本院104 年度│104.12.10 │本院104 年度│105.1.5 │ │ │一級毒│2 月 │ │審訴字第1827│ │審訴字第1827│ │ │ │品 │ │ │號 │ │號 │ │ ├─┼───┼──────┼─────┼──────┼─────┼──────┼─────┤ │ 2│販賣第│有期徒刑2 年│104.7.2 │本院105 年度│106.4.19 │本院105 年度│106.5.9 │ │ │二級毒│ │ │訴字第164號 │ │訴字第164號 │ │ │ │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