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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岳冠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