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曾鈴媖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濬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52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蔣濬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蔣濬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3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55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0 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834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06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甫於104 年12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 年9 月15日12時許,在高雄市旗津區風車公園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5 年9 月16日21時許,蔣濬宇於未有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前,自行前往警局向員警供承有於上開時、地施用海洛因之犯行,並主動表示接受員警採尿送驗,自首而接受裁判,其尿液檢體經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情形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曾鈴媖

  書記官 洪光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