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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2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銘珠蔣文萱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豪成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銀保險公司」應更正為「台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台銀保代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告訴人公司名稱之記載,顯然有誤,有卷附告訴狀為憑。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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