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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家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家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家賢因犯竊盜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據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前段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又依上述規定而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當中,縱使有一部分之罪已先執行,仍應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將來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之刑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二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雖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易科罰金先予執行,然二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依上述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之刑期。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復經考量受刑人所犯二罪均為竊盜,罪質及侵害法益雷同、間隔時間約7 個月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竊盜│ 3 月 │105.01.23 │臺中地院│105.11.01 │臺中地院│105.12.12 │
│  │    │      │          │105 年度│          │105 年度│          │
│  │    │      │          │中簡字第│          │中簡字第│          │
│  │    │      │          │2175號  │          │2175號  │          │
├─┼──┼───┼─────┼────┼─────┼────┼─────┤
│2 │竊盜│ 3 月 │105.09.01 │高雄地院│106.05.15 │高雄地院│106.06.13 │
│  │    │      │          │106 年度│          │106 年度│          │
│  │    │      │          │簡字383 │          │簡字383 │          │
│  │    │      │          │號      │          │號      │          │
├─┴──┴───┴─────┴────┴─────┴────┴─────┤
│備註:編號1部分已於106年1月24日易科罰金先予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