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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姚億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
林國文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 之宣告刑欄記載「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部分,應更正為:「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 之宣告刑欄,原係載為「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顯係「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8 月」之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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