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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瑞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瑞祥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  日  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              ├──────┬───────┼──────┬───────┤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 月│104 年8 月4 日│本院104 年度│105 年4 月20日│本院104 年度│105 年5 月13日│
│    │防制條例│            │或5 日間某時  │審訴字第1892│              │審訴字第1892│              │
│    │        │            │              │號          │              │號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月│104 年8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105 年4 月20日│本院104 年度│105 年5 月13日│
│    │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1892│              │審訴字第1892│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