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明得
- 指定辯護人
- 江采綸律師
- 被告
- 郭慶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事項,對照判決全文意旨,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位及段落 │原記載 │更正後 │ ├───────┼─────────────┼─────────────┤ │理由欄壹、有罪│經查:被告洪明得、郭慶豐業│經查:被告洪明得、郭慶豐業│ │部分二(二)倒│已坦承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已坦承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 │數第6 行起 │行,且其等與如附表一各編號│行,且其等與如附表一各編號│ │ │之購毒者非親非故,衡情應無│之購毒者非親非故,衡情應無│ │ │甘冒被查獲判處重刑之風險,│甘冒被查獲判處重刑之風險,│ │ │平白無故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平白無故將毒品海洛因無償轉│ │ │無償轉讓之可能,是被告洪明│讓之可能,是被告洪明得、郭│ │ │得、郭慶豐主觀上確基於可從│慶豐主觀上確基於可從中得利│ │ │中得利之意思,基於營利之意│之意思,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 │ │圖而為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各次販│ │ │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以獲取│ │ │以獲取不法利益無訛。 │不法利益無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