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佳穎何一宏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明得
指定辯護人
江采綸律師
被告
郭慶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事項,對照判決全文意旨,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位及段落    │原記載                    │更正後                    │
├───────┼─────────────┼─────────────┤
│理由欄壹、有罪│經查:被告洪明得、郭慶豐業│經查:被告洪明得、郭慶豐業│
│部分二(二)倒│已坦承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已坦承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
│數第6 行起    │行,且其等與如附表一各編號│行,且其等與如附表一各編號│
│              │之購毒者非親非故,衡情應無│之購毒者非親非故,衡情應無│
│              │甘冒被查獲判處重刑之風險,│甘冒被查獲判處重刑之風險,│
│              │平白無故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平白無故將毒品海洛因無償轉│
│              │無償轉讓之可能,是被告洪明│讓之可能,是被告洪明得、郭│
│              │得、郭慶豐主觀上確基於可從│慶豐主觀上確基於可從中得利│
│              │中得利之意思,基於營利之意│之意思,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
│              │圖而為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各次販│
│              │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以獲取│
│              │以獲取不法利益無訛。      │不法利益無訛。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